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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协力金融法律资讯/2022年第22期(总第494期)

       2022-06-29 网络2650
    导读

    1、《上海市2022年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事项》为深入贯彻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积极落实加快经济恢复和重振相关工作要求,优化全市营商环境,助力市场主体纾困解难、复工复产、恢复活力,在推动落实《上海市营商环境创

    1、《上海市2022年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事项》

    为深入贯彻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积极落实加快经济恢复和重振相关工作要求,优化全市营商环境,助力市场主体纾困解难、复工复产、恢复活力,在推动落实《上海市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实施方案》的基础上,市政府进一步深化拓展,再组织实施10个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事项,提升市场主体感受度,激发市场主体信心和活力。主要内容如下:

    企业登记便捷。企业变更注销全程网办进一步优化完善在线登记,为内外资企业提供申请、审查决定、结果送达等全流程网上服务;市场监管部门对连锁食品经营企业总部食品安全管理体系、门店的设施设备、布局流程、加工过程等进行评审,符合条件的连锁食品经营企业总部,提供免于门店现场核查等便利化审批举措。

    税费缴纳灵活。设立税务社会共治点,与社会机构等合作,新设至少40个税务社会共治点;扩大电子发票运用范围,按照税务总局统一部署,积极落实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探索各类应用场景,便利企业经营;优化企业缴费工资申报流程,企业按规定进行社会保险费(年度职工工资性收入申报)和住房公积金(年度基数调整)合并申报,数据互认。

    融资服务升级。减免银行开户费基础上,再次减费让利升级,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全部账户管理费和年费免收,减免各类手续费、工本费、挂失费;深化无缝续贷试点,积极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重点推进无缝续贷深化试点工作,实现贷款到期和续贷周转无缝对接;在线办理上海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份额转让;推动企业外债便利化额度试点、一次性外债登记试点及融资租赁公司母子公司外债额度共享业务试点进一步升级。

    信用监管提升。开展资本项目数字化服务试点的银行,可在线化、无纸化为企业办理资本项目业务;方征信平台数据互联互通共享,实现信用信息跨部门、跨地域互联互通,满足中小微企业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需求。

    公用服务优化。供排水、电力、燃气、互联网市政接入联合报装,企业线上线下均可办理联合报装,“一表申请、一口受理、一站服务、一窗咨询”;为企业提供“四早”免申即办主动服务,以“契约制”促接电再提速。

    项目审批提效。实现工程项目招投标业务全流程在线办理;涉审中介服务事项的服务内容、范围、标准、时限等实行网上留痕和全面公开。

    跨境贸易便利。高薪技术货物免于口岸布控查验,快递通关;船公司THC(码头作业费)一站式公示;在上海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新增预付款项下的汇出汇款、货贸项下的汇入汇款功能,推出专享融资金融产品,包括退税快贷、运费融资、出口信保组合包、进出口食品安全综合保险等,降低外贸企业融资成本。

    科创培育赋能。为中小企业量身定制服务,共同培育更多“专精特新”;推进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登记告知承诺制、增设技术合同登记服务点;鼓励团体标准、企业标准通过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可登陆“一网通办”进行自我声明公开。

    纠纷化解高效。1.全面推行全流程网上办案。优化法院网上立案、在线庭审、电子归档等电子化服务。升级上海法院律师服务平台,优化电子调查令线上申请功能。建立破产财产在线查控系统,通过线上摇号系统指定管理人,实施管理人扩容计划。网上立案率达到80%以上,在线庭审方式常态化运行。2.优化小额诉讼办理。简化优化小额诉讼流程,降低小额诉讼案件的受理收费标准。3.建立裁判文书生效证明自动生成和推送机制。裁判文书生效后3日内将相关信息录入或者自动导入案件管理系统,由系统自动生成裁判文书生效证明并推送各方当事人,方便当事人及时申请强制执行。4.开展法律服务暖企行动。汇聚律师、公证、人民调解、仲裁等法律服务资源,及时为企业提供咨询、调解等法律服务,指导个体工商户化解合同履约、劳动用工等方面法律纠纷。通过各项支持企业服务举措,加强对中小微企业普惠性法律服务。

    营商服务贴心。主动送政策进楼宇、进园区、进企业;主动发现、高效回应企业诉求,建立常态化和应急状态相结合的企业服务工作机制;在社会各界聘请一批热心专业人士作为营商环境“体验官”,加强社会监督。

    2、《关于加强注册制下中介机构廉洁从业监管的意见》

    为切实加强对注册制下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发行上市相关业务活动的廉洁从业监管,一体推进惩治金融腐败和防控金融风险,持续净化资本市场生态,为注册制改革提供有力保障,证监会联合司法部、财政部共同起草了《关于加强注册制下中介机构廉洁从业监管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规制范围。《意见》将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均纳入规制范围,并将证券发行承销、保荐,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非上市公众公司推荐,资产证券化等具有投行业务特性的业务均纳入规制范围,实现了业务主体和业务类型的全覆盖。

    对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作出针对性的细化规定。针对注册制下廉洁从业的重点风险领域,对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作出了针对性的细化规定,同时明确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参照执行,具体要求如下:一是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和内部问责机制,杜绝过度激励和短期激励。二是加强利益冲突审查,对从业人员及其配偶、利害关系人是否存在违规从事证券、基金和未上市股权投资的情形进行审查,建立健全回避制度并严格执行。三是应当遵循我会及交易所有关沟通交往的规定,引导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对实践中一些典型违法违规行为明确予以禁止。四是在投行项目股东穿透等事项核查中,重点对证 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经办人员、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不当入股行为进行严格审查,严格禁止突击入股、“影子股东”、违规代持等违法违规“造富”行为。五是加强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管理,建立健全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完善信息隔离墙机制,切实防范利用内幕信息和未公开信息从事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六是强化公平竞争意识,不得以明显低于行业定价水平、利益输送、商业贿赂、不当承诺等不正当竞争方式招揽业务。七是制定规范聘用第三方的制度,明确资质条件和遴选流程,禁止利用聘请第三方进行利益输送和商业贿赂。

    对律所的监管要求。要求律师事务所建立健全分工合理、权责明确、相互制衡、有效监督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廉洁从业和风险防控要求,加强对本所从业人员的管理,依法审慎履行核查验证义务,保证制作、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谋求或输送不正当利益。

    3、《基金管理公司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指引》

    为规范基金管理公司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行为,健全公募基金行业长效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基金管理公司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基金业协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借鉴境内外监管经验,结合我国基金行业发展实际,制定了《基金管理公司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主要内容如下:

    递延支付制度。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实施绩效薪酬递延支付制度,明确适用人员范围、期限和比例等。绩效薪酬的递延支付期限、递延支付额度应当与基金份额持有人长期利益、业务风险情况保持一致,递延支付期限不少于3年,递延支付速度应当不快于等分比例。绩效薪酬递延支付制度适用人员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和核心业务人员。其中,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关键岗位人员递延支付的金额原则上不少于40%。

    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并分解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作为绩效薪酬发放的依据。基金管理公司应当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式确定绩效考核指标。绩效考核指标应当包括经济效益指标、合规风控指标和社会责任指标。经济效益指标应当体现3年以上长周期考核情况、投资者实际盈利情况、投资研究等专业能力建设情况;合规风控指标应当包括合规及风险管理机制建设情况、合规事件或重大风险发生情况、信息系统安全运行情况、员工廉洁从业情况;社会责任指标应当包括道德标准、企业价值、客户满意度等。投资研究等专业能力建设情况包括投研体系建设及研究覆盖面情况(含信用评级)、投研团队稳定性及投研梯队建设情况、长期价值投资情况等。董事会对经理层的考核,公司对投研、销售等关键岗位的考核,应当结合长期投资业绩、投资者长期投资收益、合规与风险管理、职业道德水平等情况,不得将规模排名、管理费收入、短期业绩等作为薪酬考核的主要依据。

    绩效薪酬持基要求。基金管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基金经理应当将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购买本公司或者本人管理的公募基金,并需遵守基金从业人员投资基金的期限限制。高级管理人员、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应当将不少于当年绩效薪酬的20%购买本公司管理的公募基金,其中购买权益类基金不得低于50%,但是公司无权益类基金等情形除外;基金经理应当将不少于当年绩效薪酬的30%购买本公司管理的公募基金,并应当优先购买本人管理的公募基金,但是由于其管理的基金处于封闭期等原因无法购买的除外。基金经理同时为高级管理人员、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的,应当同时符合前述要求。

    最新市场信息

    1、证监会发布场外配资典型案例

    场外配资游离于监管之外,高杠杆属性放大市场波动,扰乱资本市场正常秩序,证监会坚决予以打击。近年来,证监会支持配合公安、司法机关查处判决了一批场外配资案件,并整理8个典型案例予以曝光。

    该8个典型案例包括:吴某非法经营案(出借账户模式的场外配资);林某、江某、赖某、杜某非法经营案(系统分仓模式的场外配资);王某诈骗案(虚拟盘诈骗模式的场外配资);邱某非法经营案(期货场外配资);刘某、李某、严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技术提供商被刑事判决);卫某、刘某、韩某非法经营罪,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案(技术提供商被刑事判决);郑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营销推广服务方被刑事判决);尹某非法经营案(营销推广服务方被刑事判决)。

    2、进出口银行发行支持上海复工复产主题债券

    近日,进出口银行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发行支持上海复工复产主题金融债券,发行金额50亿元,期限1年,发行利率1.79%,低于市场同期利率16个基点,全场认购倍数4.62倍。本期债券募集资金将专项用于支持上海地区复工复产,获得市场成员的踊跃认购和高度认可。

    目前,上海正处于经济恢复发展的关键时期,进出口银行认真贯彻落实全国稳住经济大盘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充分发挥政策性金融逆周期调节作用,全力支持上海经济社会迅速恢复发展。本期债券发行彰显了进出口银行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保企业、保就业,努力稳住经济基本盘中的政策性担当和职能作用。下一步,进出口银行将继续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聚焦主责主业,推动各项配套举措尽快落地见效,切实履行职责和使命,推动经济重回正常轨道。

    3、理财公司首次被罚

    6月2日,银保监会披露了其对两家理财公司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据悉,这是银保监会首次对理财公司理财业务开出罚单。

    具体来看,中银理财理财业务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公募理财产品持有单只证券的市值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10%;全部公募理财产品持有单只证券的市值超过该证券市值的30%;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杠杆水平超标;同一合同项下涉及同一交易对手和同类底层资产的交易存在不公平性;理财产品投资资产违规使用摊余成本法估值;理财公司对关联法人的认定不符合监管要求。光大理财理财业务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公募理财产品持有单只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10%;全部公募理财产品持有单只证券的市值超过该证券市值的30%;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持有高流动性资产比例不达标;使用第三方移动办公平台存在风险隐患,信息系统管控有效性不足;理财产品宣传不一致不准确。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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