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募基金政策迎来重要进展。6月24日,证监会就《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公开征求意见。《暂行规定》进一步细化了关于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的相关管理制度,在明确个人养老金可投资产品类别、推动个人养老金制度发展及资本市场“长钱入市”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暂行规定》,在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募基金范围方面,拟优先纳入养老目标基金,未来进一步扩充产品范围。个人养老金基金将设置专门份额,对管理费和托管费实施费率优惠等;同时,在基金销售、投资者保护、资产安全、信息平台建设等方面都提出了相应要求,以规范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募基金业务。
拟优先纳入养老目标基金
今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确立了我国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的基础制度框架。《意见》提出,个人养老金参加人可自主选择购买符合规定的金融产品,金融监管部门对参与个人养老金运行的金融机构和金融产品进行监管。按照《意见》要求,为明确个人养老金参加人投资基金的制度安排、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证监会研究起草了《暂行规定》。
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是健全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举措,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应稳妥起步、循序渐进、动态拓展。根据《意见》精神,《暂行规定》对产品和机构提出了较高要求,保障个人养老金运作安全规范,强化投资人权益保护。
其中,产品方面,拟优先纳入养老目标基金,未来进一步扩充产品范围。《暂行规定》起草说明显示,根据《意见》分步实施、选择部分城市先试行一年再逐步推开的实施安排,在个人养老金制度试行阶段,拟优先纳入最近4个季度末规模不低于5000万元的养老目标基金。在个人养老金制度全面推开后,拟逐步纳入投资风格稳定、投资策略清晰、长期业绩良好、运作合规稳健及适合个人养老金长期投资的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基金中基金(FOF)和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基金。
公开资料显示,我国的养老目标基金诞生于2018年,采用FOF投资形式,强调组合的均衡、分散及动态调整,力争实现长期稳健收益,与个人养老金所需投资产品特性较为契合。据光大证券研究所统计显示,基于上述规模标准测算,当前符合纳入条件的公募养老FOF产品共86只,占全部养老FOF产品数量的48%;合计规模为712亿元,占全部养老FOF产品规模的66%。
制度安排体现“长期”属性
基于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的长期投资属性,《暂行规定》就鼓励长期投资作出多种安排,如允许设置特殊机制安排,包括豁免申购限制、豁免申购费等销售费用等;对于基金运作,则明确基金业务、产品业绩、人员绩效的考核周期不得短于5年;对于基金评价机构,则要求业绩评价期限不得短于5年,不得使用单一指标进行排名或评价,不得进行短期收益和规模排名等。
以上安排一方面符合个人养老金投资特性,另一方面也与监管层鼓励发展长期投资者的精神相契合。分析人士认为,这样的安排有利于资本市场引入增量长期资金,助力资本市场改革与发展。对于资本市场而言,个人养老金具有双重属性,一是增量,二是长期。随着个人养老金的发展,资本市场有望迎来大量增量资金,而且这些资金都具有长期导向,能够更好地平抑资本市场的波动。
在基金销售方面,《暂行规定》明确,个人养老金基金销售机构需要具备较强的个人投资者服务、合规专业及稳健运营能力。
具体来看,为确保个人养老金基金销售业务的长期连续性和安全稳定性,《暂行规定》对基金销售机构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公司治理、内控机制、合规管理等方面提出较高要求,并需满足最近4个季度末股票基金和混合基金保有规模不低于200亿元,其中个人投资者持有的股票基金和混合基金规模不低于50亿元的条件。同时,《暂行规定》允许基金管理人及其销售子公司办理该管理人募集的个人养老金基金销售相关业务。
为公募基金行业发展带来利好
《暂行规定》的出台,有助于丰富第三支柱养老保险产品供给,巩固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并培育“长期投资长期回报、价值投资创造价值、稳健投资合理回报”的投资理念,助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同时对公募基金行业发展也带来利好。
中金公司分析师认为,公募基金、银行等金融机构将受益于个人养老制度的推进,加大新业务开发。同时,长期资金入市带来的市场投资者结构的变化还将优化资本市场投资氛围,鼓励长期、价值投资。
业内人士认为,借鉴海外养老制度体系建设经验,尽管试行阶段公募基金纳入范围的产品是养老目标基金,但长期来看,权益类基金、“固收+”等类型的基金也能够满足养老金长期性、收益性需求,一旦纳入个人养老金投资范围,此类基金有望在国内养老金发展中扮演重要角色。
华宝证券分析师张青认为,从目前的政策路径看,从前期的小范围产品布局试点,到《意见》等统领性文件出台,再到本次《暂行规定》出台,预计养老金投资银行理财、保险产品等相似规定将逐步落地,共同打造第三支柱养老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