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财政厅出台《激励文旅康养市场主体倍增的若干措施》,涉及文旅康养园(区、基地)建设等5方面,共12项,以进一步激发文旅康养市场主体活力和发展内生动力,撬动更多社会资本积极参与投资文旅康养项目,推动全省文旅康养产业全方位高质量发展。
文旅康养园(区、基地)建设方面,对省级布局建设完成的50个文旅康养示范区,视资金投入规模分别给予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奖励;对在上述50个文旅康养示范区内投资建设完成的养老产业项目,按每张床位1万元标准给予奖励,每个示范区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首次获评为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文化出口基地、文化与金融合作示范区等“文化+”的示范园区(基地)给予50万元—200万元奖励。
文旅品牌推广和景区提档升级方面,每年安排不少于2亿元用于全省文旅宣传推广,提升山西文化旅游特色品牌影响力。实施省内旅行社“引客入晋”奖励,每年安排不少于4000万元。实施导游服务质量奖励,每年安排300万元,对省内旅行社培养的优秀导游,确定金、银、铜导游服务质量奖100名,分别按5万元、3万元、1万元实施奖励。
重大文旅康养项目贷款贴息方面,聚焦省委、省政府重点工程和“9+13”梯次打造计划的重大文旅康养项目,对在项目取得的一年期及以上贷款按项目贷款合同确定的贷款额和申报年度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50%予以贴息支持,同一项目最高可支持2年。
文旅康养企业对标一流方面,对符合条件的省级文旅康养“链主”企业视其年度营业收入分别给予一次性进档奖励1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对首次入选或提名全国文化企业30强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不超过300万元或100万元奖励;对连续三年保持全国文化企业30强的企业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00万元奖励。
演艺影视产业发展方面,对获“五个一工程奖”“文华奖”“全国优秀保留剧目”等国家级奖项的优秀舞台艺术作品,年度演出场次达50场以上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在省外或国外参加重要演出的,视情况给予适当奖励。对省内影视制作单位出品的重点影视作品给予补助。对在国内外重大电影节中获奖的优秀影片,每部奖励50万元—100万元;对获“五个一工程奖”“华表奖”“飞天奖”的优秀影视作品,每部奖励2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