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中国的人口老龄化问题加速,养老金入市规模低,商业养老保险发展不足,针对这些问题,清明君邀请了中国法学会保险法学研究会理事、南京大学保险法研究所副所长偶见老师为我们解答有关商业养老保险及我国未来商业养老保险发展方面的问题。
中国于1999年开始进入老龄化社会,人口数量和结构正发生重大变化。据国家统计局数据,2018年年末,中国大陆总人口139538万人,60周岁及以上人口24949万人,占总人口的17.9%,比2017年的24090万人增加了近900万人。摆在我们面前急需解决的问题是:这么多人,怎么养老?对此李克强总理在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大力发展养老,改革完善医养结合政策,让老年人拥有幸福的晚年,后来人就有可期的未来。
养老保险是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养老保险是在法定范围内的老年人“完全”或者“基本”退出社会劳动生活后才自动发生作用。所谓“完全”,是指劳动者不再参与生产性劳动;所谓“基本”,是指参加生产活动已不成为老年人主要社会生活内容。养老保险的目的是为保障老年人一定品质的生活需求,为其提供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使老年人老有所养。
一、在发达国家,商业养老保险已成为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中不可或缺的支柱
20世纪70年代许多国家即开始探索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世界银行、国际劳工组织、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也从各自立场出发,提出建议和方案。1994年世界银行最先提出建立“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方案:第一支柱是公共养老金计划,由政府通过立法予以强制实施,一般采取现收现付制,由当期工作一代人通过税收给付退休一代人的养老金待遇,旨在给退休人员提供最低养老保障。第二支柱是职业养老金计划,一般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费, 体现企业和个人养老责任,职业养老金一般采取积累制,有的国家是自愿实施,有的国家实施强制性的职业年金计划。第三支柱是自愿型个人储蓄养老金计划,采取完全积累制,由个人自愿缴费,国家给予税收优惠。其中,第二和第三支柱一般被视为商业养老保险模式。
世界银行三支柱模式提出以后,实践中出现将没有就业经历的贫困人群排除在外以及缺少照料看护、精神慰藉等非物质服务等问题。2005年,世界银行提出了五支柱的改革思想,增加了零支柱和第四支柱。零支柱是非缴费型养老金计划,由政府财政负担为终身贫困者以及没有资格领取正式养老金的退休工人提供最低水平保障。第四支柱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对于老年人的非正式支持。至此,责任主体多元化、筹资渠道多样化、保障水平合理化的养老保险体系形成。
发达国家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构建,是对原来单一层次法定社会保障的一场深刻的结构性改革。一方面,它重构了社会保障制度的责任分担机制,将政府、市场、社会及个人的责任在不同层次制度安排中作了适当调适,使之更加合理化。另一方面充分调动市场主体与社会力量参与的积极性,不断壮大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的物质基础,进而更好地满足人民福利诉求增长的个性化需要,确保整个社会保障体系可持续发展。以美国为例,2015年其养老金体系三个支柱积累的资产总量为25.4万亿美元,占当年GDP(17.4万亿美元)的比例高达152%。其中,第一支柱积累的养老金资产仅占资产总量的11%,而第二、三支柱商业养老金资产存量占资产总量的89%。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总毛替代率为67.8%,其中第一支柱的毛替代率为35.2%,作为商业养老金的第二、三支柱的毛替代率为33.6%,其对退休人员的收入贡献几乎等同于公共养老金。其他一些OECD国家也大致如此,作为商业养老金的第二、三支柱在提升养老金替代率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代表了当今世界社会保障改革与发展的正确取向。
二、我国的养老保险体系中商业养老保险将发挥越来起重要的作用
1991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中,提出了三个支柱并举的社会保险制度框架思路,要求“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能力,为本企业职工建立,所需费用从企业自有资金中的奖励、福利基金内提取。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由职工根据个人收入情况自愿参加”。党的十八届三中和五中全会提出“发展职业年金、企业年金、商业养老保险的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
因此,我国养老保险体系也是三大支柱构想: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第三支柱是指包括税优商业养老保险在内的所有商业养老保险)。其中作为第一支柱的基本养老保险主要是“保基本”:保障了老年劳动者的基本生活,等于保障了社会相当部分人口的基本生活;对于在职劳动者而言,参加养老保险,意味着对将来年老后的生活有了预期,免除了后顾之忧,从社会心态来说,人们多了些稳定、少了些浮躁,“后来人有可期的未来”,有利于社会的稳定。根据《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截止2015年底,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已达8.58亿,覆盖率超过了85%。但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发展严重滞后。2015年,退休人员的平均养老金收入为2278.6元/月。其中,第一支柱提供的养老金收入为2200元/月,占比96.55%。而第二支柱提供的收入分别为13.6元/月和65元/月,仅占0.60%和2.85%。相应的,2015年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总替代率为44.08%,其中第一支柱养老金的替代率为42.56%,而第二、三支柱的替代率分别仅为0.26%和1.26%。
我国地域辽阔,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一,历史形成的差异化政策复杂等因素,使得作为“存量”的第一支柱和第二支柱难以独立支撑养老保障体系的重担。由于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持续下行和企业年金的覆盖面严重不足,绝大多数的企业职工需要依靠自身的积蓄来养老。因此,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养老金体系中的作用,发展第二、三支柱为代表的商业养老金,通过多种途径为越来越多的老年人口提供充足的退休收入,减少老年贫困并平滑消费。
2017年6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若干意见》,明确到2020年发展目标:“基本建立运营安全稳健、产品形态多样、服务领域较广、专业能力较强、持续适度盈利、经营诚信规范的商业养老保险体系。”将商业养老保险定位于个人和家庭商业养老保障计划的主要承担者,企业发起的商业养老保障计划的重要提供者,社会养老保障市场化运作的积极参与者,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有力促进者,金融安全和经济增长的稳定支持者。
与第一、二支柱相比,作为养老体系第三支柱的商业养老保险,其优势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有利于发挥市场机制在养老保障体系中的作用。商业养老保险强调养老保障中的个人责任,可减轻政府与企业的养老负担,且不存在财政压力与可持续发展问题。(2)参与机制具有开放性和普惠性。投保人可以自由决策,不依赖于企业,有利于扩大其覆盖面。(3)可以充分体现激励性。缴费机制遵循自愿原则,可以根据精算平衡原则定价和确定保险给付标准,具有多缴多得的经济激励机制,通过专业化运作,提升国民自我养老保障能力。(4)运行机制灵活、透明、高效。商业养老保险能提供多样化的养老年金保险产品和服务,更好地适应目标人群多样化的养老需求。商业保险的灵活性、多样性的专业管理服务和产品服务,可以拓展和延伸社会保险的服务范围及服务功能,使更多的老年人老有所养、应养尽养,提升老年生活水平和质量,更好地享受健康、快乐、幸福、美好的晚年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