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政协释妙量、谭远春委员关于鼓励城市退休人员“返乡养老”的建议,引发了公众关注。湖北省农业厅答复称,城市退休人员可以继承和租赁农村的房屋,鼓励与村民合作建房,但不能买卖或继承宅基地。
一直以来,法律对于农村土地采取了严格的态度。因为土地对于农民来说是一种保障,保住农村的土地,也就意味着农民有了基本的保障。
城市市民有着成熟的社会体系,年老时可以通过养老保险来保障晚年生活。相对来说,农村社保体系不成熟,农民离开了土地,可能会面临生存危机。
应当说,原来立法思路非常人性化,在一段时间里也起到了相当的积极作用。保障了农村一代人的养老问题。可是,进入新的时代,在农村土地问题上出现了新的情况。
农村人口现在流失比较严重,大批的农村生长的年轻人进入城市寻找新的生活。农村留守问题严重,土地闲置问题也非常严重。这种情况下,对农村土地制度进行适当调整,更有利于农业生产,有利于新形势下农村社会的需要。
建议中城市退休人员回乡养老的提法有些狭隘。在立法中考虑引进城市人口进入农村投入农村生产,对于现在形势下的土地闲置情况还是非常有益的。
当然,城市人员进入农村,土地权益的分配需要进一步考虑。闲置的土地以长租形式由城市人员进行农业生产,租金收入可以为农民提供保障。土地又保留在农民手中,可以让双方在这种法律关系中均得到利益。不过,如何在法律上对双方权利进行保障,这就需要在立法层面进行考虑了。
同时,农村人口进入城市定居并稳定生产状态后,再回到农村从事农业生活,在精力上不能兼顾。此时有城市人员进入农村生活,有意农业生产,又不能确定土地权利。在一定法律事实的基础上,允许土地流转,可以为农村农业生产引进新的力量。也让退出农业生产一方产生一定效益。
城市与农村的生产生活界限正在逐渐模糊。农村土地制度也应当适应这一变化进行调整。在保证各方利益的情况下,最大限度为发展农业生产创造条件。从这一点来说,委员的建议是可以考虑的。虽然与现行法律规定有一定抵触,却是为法律调整指出了一定方向。
不过,需要明确的是,农村土地是农业生产资料,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资源。用于养老、商业开发等非农业用途,并不适宜。若是有养老需求,还是通过养老产业在非农土地实现,比较妥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