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重庆人社局发布
《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
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图源: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规定了参保人申请补缴或一次性缴费
60周岁后完清缴费的
从完清缴费的次月起发放基本养老金
还有一些具体政策调整内容
快来了解下吧
政策调整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1.进一步规范参保人员待遇领取条件及相应的处理方式。严格执行国家要求,强调领取待遇的条件;明确应缴未缴年度的补缴方式和标准;明确应缴费年限不足15年,一次性缴满至15年的缴费方式和标准
2.进一步明确年满60周岁人员补缴后的待遇发放时间。
3.进一步明确办理领取待遇手续前死亡的参保人员应享受的权益。
4.进一步明确领取待遇人员信息变更后,养老待遇发放的处理方式。
5.进一步明确领待人员在服刑期间或者服刑期满后,养老待遇发放的方式和标准。
具体政策内容:(上下滑动查看↓)
1.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的缴费年限条件,根据参保人从其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试点之月距其年满60周岁的年限,分为下列两种情形:
①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可不满足15年。未逐年缴费的,应补足缴费。逐年缴费(含补缴)后可一次性缴费至15年。
②超过15年(含15年)的,累计缴费年限应不少于15年。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应对未缴费年度进行补缴至累计缴费年限达到15年及其以上。
2.补缴按未缴费年度对应的缴费档次缴纳。一次性缴费按申请时上年度的缴费档次缴纳。
3.补缴不享受政府补贴。一次性缴费按规定享受政府补贴。
4.补缴和一次性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到账后按规定计算个人账户利息。
5.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不再办理补缴和一次性缴费业务。
6.参保人申请补缴或一次性缴费,60周岁后完清缴费的,从完清缴费的次月起发放基本养老金。
7.参保人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条件,但本人在提交待遇领取手续前已死亡的,参照《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渝人社发〔2014〕215号)第四条第(九)项的标准发放丧葬补助金。
8.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羁押期间,其基本养老金暂停发放。经有权机关宣告无罪的,被通缉或羁押期间的基本养老金应予以补发。被判处拘役以上刑罚的,从执行服刑期的次月起停发基本养老金,且服刑期间不享受基本养老金调整;从服刑期满的次月起,按服刑前的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监外执行或假释期间的,可以继续按判刑前的标准领取基本养老金,但不享受基本养老金调整。被撤销假释继续服刑的,从撤销之月起停止发放基本养老金。
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在服刑期间死亡的,丧葬补助金标准按其服刑前的月基本养老金乘以12个月计算。
9.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通过公安部门变更了身份证出生信息,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变更出生日期信息的,更正后的出生年月早于办理领取养老待遇手续时认定的出生年月的,按更正后的出生年月予以维护,基本养老金不再补发;更正后的出生年月晚于办理领取养老待遇手续时认定的出生年月的,以更正后的出生年月为准,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次月起发放基本养老金,多领取的基本养老金应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