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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款保险产品将迎来新变化 经营名单有望扩容

       2023-05-29 网易新闻3320
    导读

    日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向各家人身险公司下发了《关于促进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提出,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拟由试点业务转为常态化业务。业内人士

    日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向各家人身险公司下发了《关于促进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提出,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拟由试点业务转为常态化业务。业内人士表示,专属商业养老保险的常态化经营将对保险行业产生积极影响,有助于推动保险行业健康发展,增强其服务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图为志愿者给居民介绍养老保险。(图片由CNSPHOTO提供)

    约30家公司符合经营新规要求

    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是指资金长期锁定用于养老保障目的,被保险人领取养老金年龄应当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年满60周岁的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产品。

    数据显示,截至今年一季度末,专属商业养老保险累计保费规模达50.8亿元,投保件数为42.9万件。由于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具有投保简便、缴费灵活、收益稳健等特点,因此受到了新产业、新业态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的欢迎,一季度新产业、新业态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投保超过6万件。

    从2021年6月起,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在浙江省(含宁波市)和重庆市试点,人保寿险、中国人寿、太平人寿、太保寿险、泰康人寿、新华人寿6家寿险公司为首批试点公司。从今年3月起,试点区域扩展至全国,试点机构增加至10余家。

    据悉,有关监管部门在最初进行业务试点时提出了一些原则性要求,但并未对准入机构门槛等进行具体说明,此次征求意见稿对这些方面予以明确。征求意见稿提出,除原有参与试点的保险公司外,符合相关条件的人身保险公司均可经营专属商业养老保险,经营专属商业养老保险的人身保险公司需满足四项条件:一是上年度末所有者权益不低于50亿元且不低于公司股本(实收资本)的75%;二是上年度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75%;三是上年度末责任准备金覆盖率不低于100%;四是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2022年财报数据,符合前两项要求的保险公司为30家左右,包括平安寿险、阳光人寿、工银安盛、交银人寿、友邦人寿、平安健康、平安养老、泰康养老、中英人寿等。

    征求意见稿还提出,养老主业突出、业务发展规范、内部管理机制健全的养老保险公司,可以豁免第一款关于上年度末所有者权益不低于50亿元的规定。

    规范演示结算利率

    据悉,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提供稳健型、进取型两种不同风格的账户供客户选择,采取“保证+浮动”的收益模式。

    各保险公司披露的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2022年结算利率显示,稳健账户结算利率约为4%至5.15%,进取账户结算利率约为4.5%至5.7%。

    征求意见稿同时对账户价值的演示进行了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对账户价值变动和养老金领取金额进行演示,可以按照高、低两档收益率假设演示投资组合账户价值变动情况:对于较高保证利率投资组合,其高档收益率假设不高于4%;对于较低保证利率投资组合,其高档收益率假设不高于5%;低档收益率假设不高于投资组合保证利率与1%的高者。保险公司应当在演示过程中向消费者说明利益演示、转换表的不确定性。

    原有的业务方案规定,在积累期,保险公司应按照高、中、低三档收益率假设,对各投资组合账户价值变动进行演示,低档演示利率为投资组合保证利率,高档演示利率上限为6%。业内人士表示,近年来,监管层收紧了分红险的演示收益率,而如今,对于专属商业养老险的演示收益率也收窄了。

    财经评论员张雪峰对中国商报记者表示,该征求意见稿将有助于促进专属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为老年人提供更加全面、多样化的养老保障。对于保险行业而言,这将带来更多的业务机会。符合条件的人身保险公司均可开展经营,这将增加市场竞争,促进保险公司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从而更好地满足消费者的多样化需求。

    划定行为“禁区”

    征求意见稿还对专属商业养老保险销售宣传、健全内控体系、账户管理、退保要求等业务细节进行了规范。

    比如,征求意见稿规定,保险公司经营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业务,应当明确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部门职责,建立与业务发展相适应的风险管控机制和较长期限的销售激励考核机制、投资考核机制,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和相关信息系统,制定专门的账户管理、业务管理、财务管理和信息披露等制度。业内人士表示,该要求意在明确责任归属,也便于今后就违规问题进行追责,这在最早的业务方案中是没有明确规定的。

    此外,征求意见稿针对保险公司或保险中介机构宣传和销售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提出六项负面清单:一是不得将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与银行储蓄、理财产品、基金、国债等进行收益的简单比较;二是不得隐瞒合同限制条件或重要内容;三是不得进行虚假或者夸大表述;四是不得使用偷换概念、隐去假设等不当宣传手段;五是不得按照投资组合历史结算利率对投资组合账户价值变动进行演示;六是不得有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独立国际策略研究员陈佳对中国商报记者表示,未来随着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研发与服务网络的进一步完善,客群开发率与客户参保率将得到稳步提升,市场供需动态平衡有望进一步发展,尤其是考虑到目前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已被纳入个人养老金制度创新框架中。总体来看,作为推动我国养老保险第三支柱的抓手,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将成为保险行业新兴增长点。

    在这一政策的实施过程中,哪些保险公司能够获得先机?张雪峰表示,这取决于各保险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和产品创新能力。那些能够快速推出符合市场需求的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并提供优质服务和保障的保险公司,将有可能在市场上取得领先地位。此外,能够在产品设计、销售渠道、客户服务等方面进行创新和提升的保险公司也将有机会先声夺人。

    陈佳认为,展望未来,在我国人口老龄化与新型城市化进程加速的大背景下,只要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整个新型市场业务坚持守正创新、服务实体、便利群众,以目前国内保险行业供给侧改革发展态势,结合需求侧我国居民利用第三支柱补充提升未来养老的长期保障性愿望来分析,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很可能成为保险业增长较快的一极。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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