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缴费正在进行中。4月18日,市社保中心针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征缴与待遇领取热点问题再次作出详解。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为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未参保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参保范围为已参加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需参保登记后,才能进行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登记。参保人员可以通过“民生山西”或“三晋通”APP参保登记。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共10个档次:缴200元补35元,缴300元补40元,缴500元补60元,缴700元补80元,缴1000元补100元,缴1500元补140元,缴2000元补180元,缴3000元补220元,缴4000元补260元,缴5000元补300元。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共5个档次:缴200元补70元,缴500元补120元,缴1000元补200元,缴2000元补360元,缴5000元补600元。参保人员自主选择,当年按档次缴费,享受政府缴费补贴,多缴多得。之后按档次补缴的,不享受政府补贴。参保人员可通过各类缴费渠道自主选择缴费档次缴费。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男女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参加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的个人,男女年满65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已享受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补充养老保险待遇。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缴费年限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高龄基础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2023年1月1日起,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23元。对按规定缴费的城乡居民,在领取待遇时,累计缴费满15年以上的,每多缴费1年,每月加发年限基础养老金1元,鼓励长缴多得。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由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继承。对65周岁及以上已领取待遇的参保人员,每人每月增发5元高龄基础养老金。
补充养老保险待遇由个人账户养老金、政府补贴(出口补)和集体补助(出口补)组成,支付终身。个人账户养老金月待遇水平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20。政府补贴(出口补)标准为每人每月20元,年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提高10元。集体补助(出口补)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社区对领取补充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进行补助,具体标准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社区自行研究确定。
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关系转续、待遇核定等事项有疑问的,可向当地人社经办机构咨询或拨打12333咨询;在办理缴费业务时如有疑问,或者缴费过程中遇到问题,可以向当地税务机关咨询或拨打12366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