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攀枝花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一起关于攀枝花市某康养生活馆发布违法广告案。
一、案件来源
根据“铁拳行动”打击非法会销专项行动安排,2022年3月10日,攀枝花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攀枝花市某康养生活馆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其店内聚集了约30名中老年人,该店正在使用笔记本电脑连接投影仪进行视频及音频播放。执法人员在该笔记本电脑内查见有文件名为“同济”的幻灯片文件,该文件中有“稀土永磁量子能量链”“牦牛骨胶原螯合钙”等产品介绍,该幻灯片中使用有国旗及国家领导人的肖像。
二、调查经过
经核实,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电脑中查见的名为“同济”的文件是一外地经销商制作的,并于2022年3月7日拷贝到当事人用于经营的电脑内,3月8日早上当事人营业时将该文件内容对其客户进行了播放,该外地经销商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现场向当事人的客户展示并介绍了资料中涉及的“同济生物®,牦牛骨胶原螯合钙”等产品,故上述放映商品宣传资料的行为属商业广告活动。同时,该广告中涉及的“同济生物®,牦牛骨胶原螯合钙”为普通食品,不具有保健功能。
上述广告中主要介绍了“稀土永磁量子能量链”及“同济生物®,牦牛骨胶原螯合钙”两种产品。并在介绍产品时使用了国旗及国家领导人形象,该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一)、(二)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的规定。
三、违法事实及危害
当事人发布的广告中使用了国旗及国家领导人形象,该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一)、(二)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的规定。
四、处理结果
当事人发布的广告中使用了国旗及国家领导人形象,该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一)、(二)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有减轻处罚的情形,故建议对当事人减轻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涉案广告,并给予当事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产生的效果和社会影响
近年来,随着居民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保健品已逐渐成为人们的生活必需品,中老年人因渴望健康长寿且有一定存款,逐渐成为保健品消费主力军,一些不法分子看中老年人爱占便宜又缺乏保健常识的特点,打着“关爱老人”旗号,开展会议式销售,以传授养生保健知识为幌子,对商品性能进行虚假宣传,夸大产品功效,诱使老年人花重金去购买一些劣质产品,给老年人造成严重经济损失。
随着监管部门打击力度不断加大,不法分子的反侦查意识也在不断增强,往往采取“讲师口头宣讲”“老人亲述体验”“专家允诺疗效”等“口述型”手段实施虚假宣传,从现场播放的视听材料、会场发放的宣传手册中,执法人员很难固定有效的违法证据。本案查处过程中执法人员就遇到违法行为难以认定等问题。
非法会销(非法宣传或发布违法广告)案件查办重点及难点在确定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或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仅在当事人用于经营的电脑中查见了内容违法的宣传资料,但不能确定当事人向消费者发布了该违法广告。执法人员随机问询了几位在现场参加会销的老年人,他们也表示未在当事人处观看过该违法广告。在随后的调查中,当事人也不承认其发布过违法广告,这给执法人员确认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带来了一定困难。
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查看及周边走访,发现当事人所在楼栋及周边区域安装有视频监控。通过向楼栋物业调取当事人经营场所外的监控视频,发现2022年3月8日早上,当事人进行过会议销售,会议结束后有一位老年妇女提着多盒疑是违法广告中涉及的“同济生物®,牦牛骨胶原螯合钙”的产品,跟随当事人工作人员进入了电梯。经分析,该老年人应是在听取当事人对涉案产品介绍后,购买了涉案产品,如果能够联系到该老年人并进行核实,应该就能够确认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鉴于此,执法人员向物业公司调取了视频中出现的老年人下楼后可能行经的路线的视频监控,但未发现该老年人的行踪。为查明该案,执法人员只有求助于公安机关及市大数据中心,经调取大楼周边监控及进行大数据比对,发现视频中出现的老年人经常出现在该市某一小区,执法人员随后与小区居委会确认,最终找到了这位视频中出现的老人(于老太)。
根据于老太回忆,2022年3月8日,她受当事人工作人员邀请到当事人经营场所听了一堂“养身课”,课上一自称“某某医学专家”的人员向她和在座的30多名老年人讲述了“养生保健知识”,其间该“专家”拿出了“同济生物®,牦牛骨胶原螯合钙”的产品向参加会销的老年人进行了推荐,并播放了宣传视频。经于老太辨认,3月8日她在当事人处看到的宣传视频正是执法人员3月10日在当事人查获的违法广告。于老太随后还向执法人员介绍了3月8日与他一同在当事人处参加会销的几位老年人,经他们确认当事人在3月8日会销过程中确实播放了涉案违法广告。在强大的证据面前,当事人最终承认了其发布违法广告的违法行为。
本案中当事人在意识到其行为的危害性后,进行了深刻的反思,参与了该局拍摄的打击非法会销宣传片的拍摄,其中从会销从业者的角度将会销的常用套路及骗局向大众进行了介绍,宣传片播出后反响强烈,对全市人民起到了警示效果。同时,当事人还向该局提供了他人以会销名义从事非法集资的案件线索,该案件经该局与公安机关联合办理,也取得了侦破,为受骗的老年人挽回了经济损失500余万元。
本案的办理,切实遏制了该市非法“会销”发展势头,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同时本案的查办的方式方法及查处过程,为该市办理类似案件提供了参考与借鉴。